互助金

台北市社區環境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會員福利互助金施行辦法
980609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給付標準
  的:加強相互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增進其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觀念,發起團隊精神為目的。
  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互助對象及範圍。
  象:凡屬本會會員,經依照本會章程,確實履行會員義務,發生急難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互助對象。
  圍:本互助辦法有關互助之範圍項目暫定如下:
一、會員逝世遺屬之慰問。
二、會員限齡退休之安老。
三、會員傷病殘廢之特別互助。
四、會員傷病住院之互助。
五、家屬逝世奠儀。
六、會員結婚祝賀金。
七、會員遭遇非屬於前一項至七項範圍之特殊急難事故之特別互助。
◎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疾病身故新台幣壹萬元整,意外身故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整,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因既往症或弱體只能參加團體保險計劃二且入會一年以上者,發給遺屬慰問金新台幣貳仟元。
二、會員入會五年以上,符合退休年齡發給安老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會員疾病住院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每日為新台幣貳佰元整,作為住院慰問金。(最長九十天)
四、會員因疾病住院三個月以上,敬贈慰問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一年二次為限)
五、會員家屬逝世,敬獻奠金新台幣壹仟元整或改送花籃、輓聯。(入會一年以上者)
六、會員結婚贈送祝賀金新台幣壹仟元整或改送花籃。(入會一年以上者)
七、為增進會員更多福利,勞動節及各勞工活動加以補助經費或致贈紀念品。
八、為鼓勵會員子女奮發向上,設立獎助學金(子女獎學金設置辦法)
九、會員遭遇天災,或因公意外重傷住院醫療半年以上不能工作,足以陷其個人及家庭生活,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查證確實者,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以棄權論,概不受理。
二、本會福利組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請案件後應即簽註意見,由總幹事覆核,呈請理事長(常務理事)核定之,再提請理監事會追認。
三、經核准發給互助金案件,福利組應予列冊,詳實登記,專案備查。
◎經費之管理與審查:
一、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經成立大會會議通過後,函請主管官署核備,按每人每月繳新台幣五十元整,提撥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除依本辦法各項互助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二、 特別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     規定辦理外,每月應由會計造具經費收支報告表,提理監事會議審查,年度終了並應造具全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提會員大會審查。
三、本互助金之實施,以會員人數達伍佰人以上施行。
本辦法除經理監事審查通過後並函經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