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
               時薪自10311日起調至115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 02-8590-2866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828日上午召開第26次會議,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共識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1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薪工作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建議自10311日起調整至115元。全案將由勞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指出,對於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及調幅,勞資團體代表各有不同看法,資方代表認為經濟復甦的力道並不明顯,全球經濟處在一個轉變的狀態,不宜貿然再調高基本工資。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維持勞工基本生存需求,不該被經濟因素、經濟成長等數據干擾,況且物價已明顯上漲,主張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調漲月薪及時薪。

勞委會表示,為讓勞資團體代表充分溝通,並求最大共識之可能性,勞委會今年特別提供會議室讓勞資代表各自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幾經兩次分組討論,並經全體委員充分溝通後,作成以下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1 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1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照顧邊際勞工之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所在,無所規避,然考量各項社會經濟數據等外在因素,基本工資之調整仍應就經濟動能、國民就業等面向同步關照。勞委會表示,本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包括勞方、資方及公益方三方委員都能開誠佈公,互相尊重,各方容有不同意見,但均能理性討論與對話,誠屬可貴。
勞委會補充,依現行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之調整方案,需由勞委會報陳行政院核定。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將至,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颱風天雇主不應強迫勞工繼續出勤,尤其是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政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相較於內勤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如下: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臺北市政府如宣布停止上課,繼續上班,本日需上班之勞工朋友們因有照顧小孩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此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雇主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工作之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下載「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供事業單位參考。如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四、 本市勞動檢查處7月份於蘇力颱風後執行「天然災害後外送人員勞動檢查」,共計檢查5家事業單位,其中有2家未評估颱風天勞工工作之危害及未提供適當之作業方式;而8月份潭美颱風後再檢查5家餐飲外送及快遞業者,其中2家為7月份檢查違規之事業單位,結果均已停止外送或快遞服務,顯示雇主已更加重視外勤人員安全。
     陳業鑫局長呼籲,颱風來襲之風勢雨勢甚大,事業單位除了依上開停止上班規定辦理,更應注意勞工出勤時之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協助,勞工出勤時更應謹慎小心,維護自身權益。勞工朋友對於工資差勤、家庭照顧假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就業安全科、職業安全衛生科洽詢。
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7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令釋放寬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職災勞工 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 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