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27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1226日審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條文,刪除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依該法第38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該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無論是否確有必要,皆要求受僱者應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強調,該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倘雇主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之證明文件始給假即屬違法,受僱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當有專人立即查處。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212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21號令修正公布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註: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17期(可查閱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元起申報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102.12.13

健保財字第1020003573號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申報投保金額之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投保金額修正自22,800元起申報,業於102年10月3日公告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在案,茲修正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15元。

1031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15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17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995-6866

勞委會業於日前公告,自1031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將由現行109元調整為115元;同年7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19,047元調整為19,273元。勞資雙方約定之每小時基本工資如有低於調整後之基本工資者,應自10311日起依法調整。

勞委會強調,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如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一經查獲,除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視情況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外,雇主仍應補足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10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電話:02-8590-2567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三、 為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或證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及影響雇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 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1年內達一定的人數及比率者,處以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四、 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故修法使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通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 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 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勞委會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須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始正式實施,若民眾對本次修法規定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7)

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勞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水等事由離職,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勞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水等事由離職,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2-06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保障受僱勞工的就業安全,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等事由離職,也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包括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離職外,還包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例如:實務上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或是沒有按時發放薪水,而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即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說明,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勞工,若面臨非自願離職的失業狀況時,只要符合請領要件,就可以申請相關保險給付,勞工朋友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公告「一百零三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5
發文字號:勞安1字第1020146599

主旨:公告「一百零三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百零三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如下:
一、 預防被夾、被捲、被撞、墜落、被刺、被割擦傷、感電、物體倒塌、缺氧等職業災害之
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及管理制度之建立。
二、 橋樑工程懸臂工作車、高空工作車、移動式起重機人員之搭乘設備、大面積高淨空之模
板支撐架、車輛系營建機械、捲揚機等機械設備本質安全之建置及推動。
三、 鋼鐵業、石化業、造紙業、樹脂業、營造業、鑄造業、鍛造業等關鍵危害工程改善措施
及作業安全。
四、 新興科技勞工危害物質、生物性危害暴露調查與預防技術研究、輔導及推廣。
五、 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具之實務應用研究及推廣。
六、 職業疾病危害因子之暴露評估及危害控制技術之開發。
七、 職場安全暨工作場所之健康服務及促進。
八、 屋頂作業、入槽作業、堆高機作業、升降機無架式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捲胴機械
作業、化學管線維修作業及裝卸作業等職業災害頻率較高作業之安全作業標準、圖說、
教育訓練影片與宣導短片之製作、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 全民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動及全民參與工安文化之提升。
十、 合梯或移動梯本質安全之建置及推動。
十一、施工架、模板支撐、擋土支撐、上下設備、吊料平台等假設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考量
施工安全與採用安全工法之研究及推動。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勞委會公布十大危險行業呼籲雇主加強勞工安全

勞委會公布十大危險行業呼籲雇主加強勞工安全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1-29
業務單位:檢查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公布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造成勞工死亡之十大危險行業,包括「土木工程業」、「其他礦業及砂石、土石採取業」、「其他營造業」等10個行業,每年平均造成15名勞工死亡,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270,也就是說,每年每百萬勞工中就有270人死亡,為全產業勞工死亡百萬人率328倍,勞委會呼籲雇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完整的教育訓練及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以維護勞工工作安全。


勞委會分析近3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肇致勞工死亡資料,最高為土木工程業,3年合計死亡143人、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430,第2名為其他礦業及砂石、土石採取業,3年合計死亡雖僅4人、但因從業勞工人數少,平均死亡百萬人率亦高達350,排名第3名為其他營造業,3年合計死亡46人、平均死亡百萬人率為331。其餘第4名至第10名依序為「用水供應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建築工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廢()水處理業」、「基本金屬製造業」及「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中分類行業重大職災死亡總人數及平均死亡率統計表,如附件1)。其中營造業有土木工程業、其他營造業、建築工程業分占第136名,代表營造業勞工暴露於高風險作業。另第9名的基本金屬製造業、第10名的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其勞工死亡風險為全產業之6倍及5倍,亦為製造業之6倍及5倍。尤應注意者為第7名及第8名的「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廢()水處理業」,其勞工死亡風險為全產業平均之7倍及6倍。

勞委會指出,進一步分析這十大危險行業的災害發生原因,以勞工從事屋頂作業、營建物之裝潢、油漆、清潔、修繕及施工架作業時發生墜落災害佔最 多,其次依序為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發生土石、施工架、營建物、鋼板等之倒塌、崩塌災害,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遭外來車輛、起重機、營建機械、堆高機撞擊災害及 勞工於從事機械、設備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時發生捲夾災害。

 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避免發生職業災害,勞委會呼籲雇主應加強及落實各項災害預防設施(墜落、倒塌、崩塌、被撞、捲夾等災害預防設施,如附件2)。雇主除了依法令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並透過自動檢查確保這些設施到位外,亦應指派作業主管監督勞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102年1月至8月份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約248億元,符合當時預期



1021月至8月份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收繳金額約248億元,符合當時預期
發布日期:1021122
發佈單位:中央健康保險署

有關健保新制補充保險費之推估,本署於立法當時係依據97年財稅資料,並考量民眾合法避費行為所導致費基減少之因素,進行高、中、低三種健保財務之模擬推估,目前收取狀況尚符合預期。

二代健保新制甫於今年上路,未來民眾有補充保險費計收之所得項目,仍可能發生行為上的改變,補充保險費收入實際可產生多少挹注,仍須待實施一段時間後才能確切估算。另每年全國的財務經濟狀況皆不一樣,當年收繳情形良好,並無法保證來年也能順利收繳。

健保新制實施,在增收補充保險費的同時,為減輕薪資所得者的負擔,亦同時將一般保險費費率由5.17%,調降為4.91%。所以目前的補充保費只是拿來彌補因費率下降所產生的金額,而非是另外增加一筆保費。

台灣與實施醫療保險的國家皆面臨同樣情形,即人口老化、醫療科技進步、重大傷病等因素,造成未來醫療費用將急速持續上升。全民健保基金目前雖有結餘,但未來營運仍是非常艱鉅的,我們希望整個健保運作能按照原來的規劃,在105年底前,健保安全準備不會發生短絀。

目前補充保險費整體繳納情形尚符預期,另全民健保會在今天會議中決議,明年健保費率不增加,故本署仍將密切觀察後續情形,感謝各界及扣費義務人的支持與配合。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學生受僱學校從事工作,學校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學生受僱學校從事工作,學校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1-06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針對今(6)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各大專院校應依法為兼任受僱學校之在校 學生投保勞、健保,並提供檢舉函一事,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工作生活安全,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獲取薪資報酬的勞工,才能依 規定參加勞保。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在僱傭關係前提下,受僱勞工應由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對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提供的檢舉案件,有關勞保部分,勞委會將責成勞保局儘速依法查處,如有違法情形將依規定予以處罰。至於健保部分, 該會將轉請衛生福利部依法處理。同時,勞委會也籲請各大專院校如僱有學生從事助理或其他勞務工作,應該依規定為其辦理投保勞保;如實務上遇有違反規定案 件,也請儘速向該局申訴或檢舉,以利查處,確保勞工權益。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被保險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確認申請年金 或一次給付以維護權益

被保險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老年給付金額,確認申請年金
或一次給付以維護權益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29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一次請領或申請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和平均投保薪資有不同的計算規定,被保險人在請領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一次請領及年金給付分別可領多少錢,再選擇領取方式,以確保自身的給付權益。

報載今年9月有位勞工勞保年資有22年,卻只能領到8.3個月的老年給付。查這名被保險人於56歲多才首次參加勞保,保到79歲退休時,勞保有22年多,因他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依規定,60歲以後的勞保年資,最多只能計算5年核給,因此該被保險人是以8年多的勞保年資計算給付月數,所以領到8.3個月老年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平均投保薪資,是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而60歲以前的勞保年資30年以上,最高核給45個月老年給付,逾60歲以後的勞保年資,最多再計算5年,合併所有年資最高核給50個月為限。但是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平均投保薪資,是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勞保年資則無計算的上限,是計算到退保當日止。

因為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給付前,請先試算老年一次給付及年金金額,考量何者較符合自身需求後,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被保險人可以透過下列方式試算老年給付金額:
1.
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輸入預估的勞保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做粗略的試算。
2.
用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依個人的投保資料試算。
3.
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臨櫃試算。
4.
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書面方式寄到勞保局索取試算資料。

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1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又如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對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65歲再參加職業訓練局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人員並未明定是否可參加勞工保險,勞委會考量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受訓期間之生活安全,同意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41日及104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渠等已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近期將分別指定自10341日及104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爲檢討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該會經多次邀集法務部及各律師公會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但考量事業單位需適當之緩衝期,因此,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4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75百餘人。

另為保障農民團體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經勞委會多次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相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檢討結果該等勞工納入適用已無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亦對納入適用表示支持。惟因納入適用須配合修正現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故指定農民團體自104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26千人。

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該法之保障。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健保署簡化作業 民眾出國停保可線上辦理了



                  健保署簡化作業 民眾出國停保可線上辦理了

                                                                                                                    發布日期:1020917

  健保署表示為便利民眾出國停保申請,該署已於其全球資訊網建置「第六類保險對象出國停保線上申請」作業,民眾出國前可以至該署網站填寫申請單,無須親自至現場辦理停保作業。
  健保署提醒,該項線上申請只適用投保於區公所的民眾,若投保在公司行號、工會、農漁會的民眾,請洽原本的投保單位申請;且預計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才可申請停保,若出國未滿六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且健保法規定已辦理出國停保者,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此外,健保署特別說明民眾出國是否要辦理停保?是給予民眾一個選擇權,如果民眾選擇出國停保,則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給付,反之民眾出國未申請停保者,其出國期間健保效力仍然存續,且仍需繳納健保費。同時健保署亦表示民眾出國未申請停保者,如於境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自費就醫,得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所以民眾出國是否要申請停保,應審慎考量做適當的選擇。健保署亦特別強調民眾不得因出國未申請停保,於返國後主張追溯申請補辦其原出國期間之停保。
  健保署呼籲,該項線上申請送出不代表停保成功,申請單仍需經該署核定,民眾於申請完成後會得到一組受理號碼,民眾可透過此組受理號碼查詢受理進度及結果。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 9月23日起受理申請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 9月23起受理申請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9-06
業務單位:福利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時值開學季節,為了減輕失業勞工之子女就學經濟負擔,行政院勞委會公布102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時間,自102923日開始,至102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協助失業勞工朋友安心求職,子女順利就學。

勞委會表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如失業期間超過1個月,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與配偶101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且至申請起始日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皆可為就讀於高中職、大專校院之子女,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補助金額依高中職及大專校院有所不同,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3,000元,私立高中職與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0,000元。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加給2成(詳如補助要點)。

勞委會統計,101學年度第2學期共有2,824個失業勞工家庭獲得就學補助,3,695名學生受惠,補助金額達新臺幣2,9482,000元。凡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自102923日起可到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地點,索取102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書表,或至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全民勞教e網(cla.hilearning.hinet.net)下載,也可撥打勞委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詢問相關事宜。


  

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
               時薪自10311日起調至115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 02-8590-2866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828日上午召開第26次會議,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共識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1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薪工作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建議自10311日起調整至115元。全案將由勞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指出,對於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及調幅,勞資團體代表各有不同看法,資方代表認為經濟復甦的力道並不明顯,全球經濟處在一個轉變的狀態,不宜貿然再調高基本工資。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維持勞工基本生存需求,不該被經濟因素、經濟成長等數據干擾,況且物價已明顯上漲,主張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調漲月薪及時薪。

勞委會表示,為讓勞資團體代表充分溝通,並求最大共識之可能性,勞委會今年特別提供會議室讓勞資代表各自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幾經兩次分組討論,並經全體委員充分溝通後,作成以下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1 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7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1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照顧邊際勞工之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所在,無所規避,然考量各項社會經濟數據等外在因素,基本工資之調整仍應就經濟動能、國民就業等面向同步關照。勞委會表示,本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包括勞方、資方及公益方三方委員都能開誠佈公,互相尊重,各方容有不同意見,但均能理性討論與對話,誠屬可貴。
勞委會補充,依現行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之調整方案,需由勞委會報陳行政院核定。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將至,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颱風天雇主不應強迫勞工繼續出勤,尤其是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政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相較於內勤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如下: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臺北市政府如宣布停止上課,繼續上班,本日需上班之勞工朋友們因有照顧小孩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此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雇主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工作之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下載「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供事業單位參考。如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四、 本市勞動檢查處7月份於蘇力颱風後執行「天然災害後外送人員勞動檢查」,共計檢查5家事業單位,其中有2家未評估颱風天勞工工作之危害及未提供適當之作業方式;而8月份潭美颱風後再檢查5家餐飲外送及快遞業者,其中2家為7月份檢查違規之事業單位,結果均已停止外送或快遞服務,顯示雇主已更加重視外勤人員安全。
     陳業鑫局長呼籲,颱風來襲之風勢雨勢甚大,事業單位除了依上開停止上班規定辦理,更應注意勞工出勤時之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協助,勞工出勤時更應謹慎小心,維護自身權益。勞工朋友對於工資差勤、家庭照顧假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就業安全科、職業安全衛生科洽詢。
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7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令釋放寬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職災勞工 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 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102723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掛牌成立,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健康保險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布日期:1020723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整合行政院衛生署原有衛生業務及內政部社政業務,於723正式掛牌成立,邁向衛生福利部的新紀元,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行政院衛生署下之附屬三級機關,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亦自723起更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為兼具政策規劃與執行之機關。
  回顧8411健保局正式成立,同年31開始實施全民健保,18年來國人平均餘命由83年的74.5歲提升至100年的79.16歲,有99.52%的納保率及特約院所20,058家,增加民眾就醫可近性,及健保費中每100元就有27元為幫助重大傷病患者的醫療。另外101年投入4.22億元經費,對多達42萬多人的偏遠地區民眾,持續提供品質提升的醫療服務,並加強對弱勢族群的照護,提供多項保費補助及協助措施,讓超過300萬人以上的健保保險對象就醫無障礙,使健保滿意度一直維持平均在七成以上,成為我國重要的社會保險之一,並獲得國際諸多讚譽。
  在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中央健康保險局原有之業務及內部組織架構方面並未調整,仍專司掌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對民眾之權益並無任何影響。配合更名為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相關作業,如:銜牌、招牌更換、全球資訊網頁、公文系統、法規修正等,均按預定進度辦理,並已準備就緒,順利接軌。
  今天衛生福利部成立,在「落實品質、提升效率、均衡資源、關懷弱勢、福利社會、回饋國際」的願景下,本署期許能朝向以「使全民獲得更有效率與有品質的醫療照顧服務」為目標而努力,稟持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提供完善醫療服務的精神,持續照顧全民的健康,並為提供健保保險對象更好的醫療品質而努力,以共同達成衛生福利部的願景,許給全民更健康、更長壽、更快樂的生活。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被保險人精神失能經合理治療期,雖超過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7-23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於近日已核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如該傷病經合理治療期後,身體遺存永久失能,經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其失能程度與保險效力停止後屆滿一年時之失能程度相當者,雖已超過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之「退保後一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期限,仍可享有保險給付權益。
勞委會指出,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但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之必要性,需經過合理之治療期間始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故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實務上,有少數被保險人因「精神失能」依規定經治療2年以上,卻於治療終止審定失能後,已不符勞保條例第20條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失能給付之規定,為了解決此一爭議情形,因此,該會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以突破現有法規限制,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