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7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令釋放寬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職災勞工 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 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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