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1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勞委會表示,年齡逾65歲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期間可參加勞工保險。

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又如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惟對於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逾65歲再參加職業訓練局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人員並未明定是否可參加勞工保險,勞委會考量職業訓練係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設,為保障受訓期間之生活安全,同意得比照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10-0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渠等已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近期將分別指定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爲檢討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該會經多次邀集法務部及各律師公會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但考量事業單位需適當之緩衝期,因此,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7千5百餘人。

另為保障農民團體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經勞委會多次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相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檢討結果該等勞工納入適用已無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亦對納入適用表示支持。惟因納入適用須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故指定農民團體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2萬6千人。

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該法之保障。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健保署簡化作業 民眾出國停保可線上辦理了



                  健保署簡化作業 民眾出國停保可線上辦理了

                                                                                                                    發布日期:102年09月17日

  健保署表示為便利民眾出國停保申請,該署已於其全球資訊網建置「第六類保險對象出國停保線上申請」作業,民眾出國前可以至該署網站填寫申請單,無須親自至現場辦理停保作業。
  健保署提醒,該項線上申請只適用投保於區公所的民眾,若投保在公司行號、工會、農漁會的民眾,請洽原本的投保單位申請;且預計出國超過六個月以上才可申請停保,若出國未滿六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且健保法規定已辦理出國停保者,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此外,健保署特別說明民眾出國是否要辦理停保?是給予民眾一個選擇權,如果民眾選擇出國停保,則停保期間免繳保險費,但不得享有健保給付,反之民眾出國未申請停保者,其出國期間健保效力仍然存續,且仍需繳納健保費。同時健保署亦表示民眾出國未申請停保者,如於境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自費就醫,得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所以民眾出國是否要申請停保,應審慎考量做適當的選擇。健保署亦特別強調民眾不得因出國未申請停保,於返國後主張追溯申請補辦其原出國期間之停保。
  健保署呼籲,該項線上申請送出不代表停保成功,申請單仍需經該署核定,民眾於申請完成後會得到一組受理號碼,民眾可透過此組受理號碼查詢受理進度及結果。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 9月23日起受理申請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 9月23日起受理申請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9-06
業務單位:福利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時值開學季節,為了減輕失業勞工之子女就學經濟負擔,行政院勞委會公布102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時間,自102年9月23日開始,至10月2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協助失業勞工朋友安心求職,子女順利就學。

勞委會表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如失業期間超過1個月,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與配偶101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且至申請起始日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皆可為就讀於高中職、大專校院之子女,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補助金額依高中職及大專校院有所不同,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3,000元,私立高中職與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0,000元。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加給2成(詳如補助要點)。

勞委會統計,101學年度第2學期共有2,824個失業勞工家庭獲得就學補助,3,695名學生受惠,補助金額達新臺幣2,948萬2,000元。凡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自102年9月23日起可到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等地點,索取102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書表,或至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全民勞教e網(cla.hilearning.hinet.net)下載,也可撥打勞委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詢問相關事宜。


  

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
               時薪自103年1月1日起調至115元。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8

業務單位:條件處
聯絡電話: 02-8590-2866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上午召開第26次會議,經通盤考量當前經濟及社會情勢,共識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薪工作者,每小時基本工資建議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全案將由勞委會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委會指出,對於基本工資應否調整及調幅,勞資團體代表各有不同看法,資方代表認為經濟復甦的力道並不明顯,全球經濟處在一個轉變的狀態,不宜貿然再調高基本工資。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維持勞工基本生存需求,不該被經濟因素、經濟成長等數據干擾,況且物價已明顯上漲,主張應考量勞工基本生活所需調漲月薪及時薪。

勞委會表示,為讓勞資團體代表充分溝通,並求最大共識之可能性,勞委會今年特別提供會議室讓勞資代表各自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幾經兩次分組討論,並經全體委員充分溝通後,作成以下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 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照顧邊際勞工之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所在,無所規避,然考量各項社會經濟數據等外在因素,基本工資之調整仍應就經濟動能、國民就業等面向同步關照。勞委會表示,本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包括勞方、資方及公益方三方委員都能開誠佈公,互相尊重,各方容有不同意見,但均能理性討論與對話,誠屬可貴。
勞委會補充,依現行機制,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定之調整方案,需由勞委會報陳行政院核定。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來襲 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報你知
    
康芮颱風將至,基於勞工安全考量,颱風天雇主不應強迫勞工繼續出勤,尤其是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政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相較於內勤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颱風天外勤勞動安全與權益如下: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導致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臺北市政府如宣布停止上課,繼續上班,本日需上班之勞工朋友們因有照顧小孩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此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雇主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工作之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職業安全衛生下載「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供事業單位參考。如評估認為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四、 本市勞動檢查處7月份於蘇力颱風後執行「天然災害後外送人員勞動檢查」,共計檢查5家事業單位,其中有2家未評估颱風天勞工工作之危害及未提供適當之作業方式;而8月份潭美颱風後再檢查5家餐飲外送及快遞業者,其中2家為7月份檢查違規之事業單位,結果均已停止外送或快遞服務,顯示雇主已更加重視外勤人員安全。
     陳業鑫局長呼籲,颱風來襲之風勢雨勢甚大,事業單位除了依上開停止上班規定辦理,更應注意勞工出勤時之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協助,勞工出勤時更應謹慎小心,維護自身權益。勞工朋友對於工資差勤、家庭照顧假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問題若有疑義,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就業安全科、職業安全衛生科洽詢。
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3-08-27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02-8590-2866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令釋放寬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職災勞工 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 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